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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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 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向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当金2500000元; 二、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向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16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的息费764425元; 三、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向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44908元,并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7%标准,自2018年5月20日起向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利息至当金付清之日; 四、如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不能按期履行以上还款义务,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抵押物,即位于红岗区中心村红岗公安局南侧,萨大路西侧商服二、三、四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庆房权证红岗区字第N××5号、庆房权证红岗区字第N××2号、庆房权证红岗区字第N××8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 五、白**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款项,对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驳回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6元,由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白**共同负担33274元,由大庆市国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