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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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赵**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淄博恒大﹒养生谷商品房认购书》于2021年8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购房款4613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9.00元,申请费2833.00元,共计6952.00元,由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