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黄花湖佛宝联合总公司
清远六宝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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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康佛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广美佛宝矿泉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收购款902281元给原告(反诉被告)***;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清远六宝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清远六宝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FOBAO(商标注册号1××0)、凉士(商标注册号1××8)、SALONG(商标注册号1××4)、沙龙(商标注册号1××2)、世铭泉(商标注册号6××1)注册商标使用权返还给被告广美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协助六宝公司返还注册商标,并承担50%的返还过户费用;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康佛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广美佛宝矿泉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6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6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清远六宝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871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康佛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广美佛宝矿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823元;本案反诉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康佛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广美佛宝矿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900元,原告(反诉被告)***、清远六宝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或反诉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或反诉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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