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211.73元、利息(含罚息)5188.9元(暂算至2021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年利率6.525%继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2元,减半收取计1005.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