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贷款本息139038.27元及违约损失(以139038.2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基础费500元;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未履行的50%的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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