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整、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共划拨被执行人1510元,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3、本院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4、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