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玉环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玉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各项损失125804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玉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车**1048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负担408元,由被告车**负担1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