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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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丁**101,332.8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丁**316,905.77元; 三、被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丁**6,000元; 四、原告丁**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7.09元,减半收取3,978.54元,由原告丁**负担175.42元,由被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3.12元。重新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