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67159.17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及罚息3678.71元,复利43.25元及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之止以尚欠668836.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5BPs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和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律师代理费36369元。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就修**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台)18幢2703【闽(2020)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9元,减半收取为5449.5元,由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