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杨振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依法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及账户,申请人可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起续行冻结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