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聚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杨振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依法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及账户,申请人可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起续行冻结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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