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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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中联公司与爱康公司、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19)辽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联公司1#、6#、7#、16#楼工程款701988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联公司案涉项目现场剩余施工材料的采购费用494456元;三、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厦门中联公司施工合同解除前因停工、窝工导致增加的设备租赁费2631690元;四、爱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联公司未完工程预期可得利润损失2036080元;五、驳回中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爱康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42.73元(中联公司预付197716元,爱康公司预付44026.73元),由中联公司负担120480元,由爱康公司负担121262.73元;鉴定费114584元(中联公司预付84000元,爱康公司预付30584元),由中联公司负担81824元,由爱康公司负担32760元。爱康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辽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辽02执1282号。爱康公司名下位于大连保税区××里堡街道××前××山村,权证号大保国用(2012)第14010号,面积1673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项上共45613.78平方米在建工程尚在本院处置程序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爱康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仍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爱康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中联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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