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敖平支行与张静、胡韦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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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敖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
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2民初3072号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敖平支行,住***。 负责人:张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敖平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敖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敖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海萍 人民陪审员李明玉 人民陪审员陈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巧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