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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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泰兴鞋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泰兴鞋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偿还宋**47885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黄素霞、徐宗杰对泰兴鞋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莆田市泰兴鞋材有限公司、黄素霞、徐宗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计498.5元,由莆田市泰兴鞋材有限公司、黄素霞、徐宗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