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文**各项损失共计126612.05元;

二、驳回原告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何**垫付款15000元及车辆修理费14876.67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何**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文**负担211元,由被告何**负担14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7.50元,由反诉原告何**负担464元,由反诉被告文**负担27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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