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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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刘*货款50370元; 二、被告张新、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新、陈**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荆门市伏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新、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