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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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田**逾期办证违约金11696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贷款担保金利息87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田**负担1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元;反诉费2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田**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