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范**损失212468.06元;

二、被告张**、濮阳市运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负担24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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