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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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晋中云泉农业专业合作社 榆次越固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晋中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云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中云泉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42124.61元及利息(利息以2042124.6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晋中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次越固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晋中云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辜坚、冯学智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晋中云泉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在其抵押的位于榆次区××街××号××和园小区14幢1单元1层10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20.96平方米;房权证:房权证晋中市字第0××1号)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晋中云泉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32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42元,由被告晋中云泉农业专业合作社、晋中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次越固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晋中云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辜坚、冯学智、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