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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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黄**赔偿款52903.9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黄**赔偿款39962.7元。 三、被告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付原告黄**非医保用药费用3316.97元。 四、驳回原告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元,由原告黄**负担1018.04元,被告殷**负担212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 -12- 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