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夏**14,557.87元; 二、被告高*赔偿原告夏**3726.36元; 三、驳回原告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45元减半收取293.23元,由原告夏**负担50元,由被告高*负担8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155.23元。 鉴定费4,702.97元,由原告夏**负担940.00元,由被告高*负担12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256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