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损失合计85,017.2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20元,由原告李**负担348.4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负担96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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