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秉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爱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汉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6,766.59元(包含5%质保金);2.依法判决被告汉能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资金利息,其中工程款200,000.35元(95%)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从2015年1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共58,408.07元);排风工程质保金198912.00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从2016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共37,048.46元);二次配工程质保金17,864.58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从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共4,290.44元);3.依法判决被告河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资金利息与被告汉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和8月,原告与被告汉能公司就黑龙江汉能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签订了《黑龙江汉能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工艺冷却水(PCW)和工艺排风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汉能公司黑龙江汉能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工艺冷却水(PWC)和工艺排风系统设计、安装、测试、设备材料采购、供货和施工。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汉能公司又就上述项目再次签订了《黑龙江汉能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PWC二次配及气站通风等施工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4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被告汉能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416,766.59元,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支付,质保期满后亦拒不退还质保金。被告河源公司作为被告汉能公司的独资股东其应当对被告汉能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计算明细:

1.工程款200,000.35元利息:58,408.07元

2015.1.8-2019.8.19:47070.84元;

2019.8.20-2021.1.11:11337.23元

2.排风工程质保金198,912.006元利息:37,048.46元

2016.12.11-2019.8.19:25772.92元

2019.8.20-2021.1.11:11275.54元

3.二次配工程质保金17,864.581元及利息:4,290.44元

2015.12.11-2019.8.19:3277.75元

2019.8.20-2021.1.11:1012.69元。

被告汉能公司答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对支付欠款利息有异议,公司在2017年工程改造进行招标,原告中标,对方口头承诺工程欠款暂缓追缴,不支付利息。

被告河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补充意见:不认可对方的说法,对方可以提出书面的证据。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汉能公司、被告河源公司主体信息,证明二被告是适格的主体,河源公司是汉能公司独资股东;

证据二、爱德公司股东决定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爱德公司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三、《黑龙江汉能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工艺冷却水(PCW)和工艺排风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黑龙江汉能300MW

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工艺冷却水(PCW)和工艺排风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黑龙江汉能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PWC二次配及气站通风等施工工程》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汉能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具体条款详见合同书;

证据四、《黑龙江汉能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工艺冷却水(PCW)和工艺排风工程结算会签单》一份、《黑龙江汉能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PWC二次配及气站通风等施工工程会签单》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履行案涉施工合同,并与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完成了案涉施工工程的结算,结算价格分别为冷却水和排风工程:3,978,240.11元,二次配及气站通风等施工工程:357,291.62元。证明案涉的两项工程于2014年11月12日已交付给被告汉能公司;

证据五、2017年1月4日《律师函》一份、2018年11月21日《律师函》一份、快递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因为被告汉能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416,776.59元,原告两次发律师函予以催款;

证据六、银行转账凭证14张及发票5张。银行转账凭证14张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18,755.14元,尚余416,766.59元工程款(含质保金)尚未支付。发票5张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汉能公司开具合同金额全额的发票;

被告汉能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六没有异议,证据五被告表示其本人没有收到。

被告河源公司未到庭放弃质证的权利。

被告汉能公司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四、查明的事实和依据

对当事人的证据确认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六没有异议,证据五被告表示其本人没有收到,同时也表示公司其他人可能受到,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爱德公司与被告汉能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完毕并已交付,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结算,被告汉能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对尚欠的工程款数额双方也已进行核对均无异议(因原告计算错误,庭审后确认工程款及质保金总额为416,776.937元),因此对爱德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剩余工程款利息问题,被告汉能公司以与原告有口头约定可不支付利息,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汉能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爱德公司要求被告河源公司与汉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河源公司作为汉能公司的独资股东,其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416,776.937元;

二、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利息(其中工程款利息以200,000.35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8日起、排风工程质保金利息以198,912.00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1日起、二次配工程质保金利息以17,864.581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款项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2.90元,由被告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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