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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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3.60元,扣除先行赔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33693.6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660.62元; 三、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法医鉴定费2300元,合计29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