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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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丰县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0433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丰县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利辛营销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丰县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000元; 四、原告宜丰县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依法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