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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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129198.2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