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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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与被告薄**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法有效; 二、被告薄**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截至2021年6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58496.14元、利息5006.75元、违约金5663.56元,合计169166.45元;2021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