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大富豪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马**与被告七台河市大富豪煤矿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七台河市大富豪煤矿给付原告马**下列费用: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11.50元(4985.25元/月×6个月); 2.住院期间护理费350.00元(50.00元×7天); 3.停工留薪期工资24926.25元(4985.25元/月×5个月)。 以上费用合计5518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完毕。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大富豪煤矿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