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望江县赵明昌牛仔布料经营部
望江县金燕优优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诉原告望江县金燕优优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942.4元(成本价服装66.96元/套×940套,其中未砂洗的半成品700套+未卖出的成品240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开始从事服装加工的私营企业,2021年8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收到被告经营者赵明昌的微信,说一批牛仔布料性价比高,让原告金吉清去看看。鉴于与被告有过合作经历,8月24日下午,原告到被告处现场看了布料,被告赵明昌当场很明确回答“不起球不起毛!能做全工艺”当天,原告通过微信下单购买了被告提供的牛仔面料(品名2-1黑),共计1661.1米,单价9.6元/米。原告通告微信向被告支付货款10900元。8月29日,原告下单第二批同样牛仔面料(品名2-1黑)。原告将第一批面料作好成品在拼多多店铺中开始销售,价格66.96元/件。8月31日,收到顾客评价“裤子才穿一天,第一次见牛仔面料起球”,后又接到多起顾客投诉质量问题。被告也去水洗厂了解情况,水洗厂的师傅认定是布料原因,9月7日下午被告通过语音电话和原告联系,被告派人将第二批剩下的未裁剪的布料拉回。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布料因质量问题造成940套牛仔套装(其中未卖出的成品200套,未砂洗半成品740套)的经济损失共计62942.4元。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布料买卖关系客观、真实且合法有效,被告应保证所出售的布料的质量合格,应具备商品应有的使用性能,现被告出售的布料出现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赔偿事宜,因原告、被告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诉至法院。

本诉被告望江县赵明昌牛仔布料经营部辩称,店铺挂牌为望江县恒隆牛仔超市。原告方分别两次在被告处购买布料事实予以认可,分别为8月25日购买1661.1米,8月29日3491.4米,品名是2-1黑,当时约定单价是9.6元/米,对这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所销售的布料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原告在购买该批布料之前正如原告在诉状中说的,他先到被告经营部看了看,并且拿了被告所提供的一小块布料样品,通过水洗等程序自行检验合格后才下单的,而且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将布料送至原告指定地点时有专门的师傅当场验收并确认签字,根据该布料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该布料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双方销售合同第3、第4条约定,原告在收到该批布料时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收获之日起5日内提出异议,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但在约定期限内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民法典621条规定,原告对该布料予以认可,而认可的该布料无任何问题。原告不能以仅仅几个顾客的留言以及仅有的几个退货来认定该批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且也证明不了。布料起球原因很多,如面料表面摩擦造成的纤缠绕引起,且根据布料特性使用频繁度、摩擦、成品洗涤和洗涤时间过长等都能引起面料起球,本身不是质量问题。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望江县赵明昌牛仔布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反诉人立即支付反诉人布料货款15373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人经营牛仔布料,被反诉人经营服装加工。双方本应精诚合作,讲究诚信。但被反诉人在今年的8月25日和8月29日先后两次购买布料共计(1661.1+3491.4)5152.5米,双方约定的价格为每米9.6元。但被反诉人不仅不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反而在反诉人找其索要剩余货款时以布料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赔偿。购买该批次布料时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反诉人经营部实地查看并当面认可的,且布料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9月7日,见被反诉人不讲诚信,反诉人及时拉回了剩余的布料总计2410.8米,现被反诉人尚欠货款总计15373元,经多次催促要求支付一直未果。综上,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就该案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反诉被告望江县金燕优优服饰有限公司辩称,欠被告货款是事实,但所述的多次催促不是事实,是虚构的,只有一次9月15日在微信里说了下,货款不着急,卖掉再说。因被告知道面料有问题,所以不好意思要货款。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拿一布料样品,经砂洗后认为还可以;8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布料数量1661.1米,单价9.6元,总计15946元,同时约定甲方货物到达乙方指定地点,乙方验收货物,乙方如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有异议,应当收货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提出,并委托甲方所在地有关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如乙方在约定异议期内美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货物数量及质量的认可;乙方对数量和质量有异议的面料应就地封存不得裁剪,并及时通知甲方妥善解决,面料一经裁剪,无论是否处于异议期,甲方均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货款在本合同签订日后结清。8月29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数量为3491.4米,其他不变。签订合同当日均已收货。9月7日原告联系被告,以布料存在质量问题,退回布料总计2410.80米;另有8月25日的欠款5000元,故双方结算总计欠款15373元。

原告所购布料经加工为成品进行网卖,有顾客反应面料起球。已卖出成品几百件,退回十几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有望江县金燕优优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两份、付款交易记录、顾客退货的起毛的衣服多件照片(当庭查看)、部分顾客对布料质量问题反映的拼多多店铺的后台留言和评价、电话录音、衣服销售价格的部分交易记录及望江县赵明昌牛仔布料经营部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双方结算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凭样品已交付布料,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约定期限内进行检验,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原告向被告提出质量问题已超过约定的检验期;另双方也约定面料一经裁剪不得提出异议;再者,原告庭审中提交的牛仔衣服确有起球现象,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起球原因系被告布料质量问题导致,亦未能证明被告布料达不到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主张方即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反诉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应继续履行,故对反诉原告要求支付布料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原告)望江县金燕优优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被告)望江县赵明昌牛仔布料经营部货款15373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望江县金燕优优服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87元,反诉受理费92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望江县金燕优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