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夏**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9号综合楼后面附楼第二层的房屋返还给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被告夏**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止2021年6月的租赁物使用费5500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至返还租赁物时,按每月租金1100元计算的租赁物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