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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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紫源工贸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益源农业有限公司 甘肃两当紫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静宁县益源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两当紫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00万元,利息15343010元(截至2020年10月21日);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甘肃两当紫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甘肃两当紫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两当县城关镇广香西路建筑面积9978.76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两当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4××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甘肃两当紫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李平章持有的甘肃两当紫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2100万元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甘肃益源农业有限公司、甘肃紫源工贸有限公司、静宁县益源果业有限公司、李平章、王敏、马立海、王**、高*、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321元,由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73元,被告甘肃益源农业有限公司、甘肃紫源工贸有限公司、静宁县益源果业有限公司、李平章、王敏、马立海、王**、高*、王**共同负担356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