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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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邳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邳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上述损失941695.05元30%为28250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9250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3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6213元,由被告邳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431元,原告负担3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