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邳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邳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上述损失941695.05元30%为28250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9250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3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6213元,由被告邳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431元,原告负担3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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