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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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奉新县旺顺物流服务中心、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赔偿保险金15929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78元,由被告***、***、***、***、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丰顺汽运有限公司、奉新县旺顺物流服务中心、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雪

人民陪审员  黄玲玲

人民陪审员  黎丽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俏颖

祝国伟

法庭记录员文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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