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狮市利美斯制衣有限公司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西服装城帝豪男装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斐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仅标有制造商公司名称和全国热线,但公司名称及电话作为公开的商业信息,他人能够知晓、冒用的可能性没有排除,且被控侵权产品上信息杂乱,还带有其他厂商信息、商标信息,该商标亦非利美斯公司所有,加之销售商亦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利美斯公司的依据,因此,斐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优势证据,难以认定利美斯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属认定事实错误。1.侵权产品吊牌是绑好的,不存在替换可能。2.商品吊牌上制造商信息与利美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全国热线匹配。利美斯公司没有知名度,不具有被他人仿冒的价值。3.被控侵权产品显示品牌为“OldFed”,中国运营商是上海市奥拉芬迪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商是石狮市利美斯制衣有限公司,吊牌亦有“OldFed”“奥拉芬迪”商标。经查,上海市奥拉芬迪服饰有限公司不存在,“OldFed”“奥拉芬迪”商标注册人是王敏。吊牌上同时标注运营商及制造商系正常现象,利美斯公司单方否认其生产了侵权产品,却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帝豪男装店虽未提交其来源的证据,但不排除其从第三方采购,第三方的货源来自利美斯公司的可能。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某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22号的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利美斯公司将其企业名称标识在产品上,可以认定其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二、斐乐公司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审判决赔偿金额仅10000元,明显过低。1.斐乐公司的涉案商标经其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俩被上诉人长期从事服饰经营,应当知晓案涉商标,攀附斐乐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2.斐乐公司本案维权从福建省至黑龙江省,维权的费用较高。3.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中强调应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对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原审判决赔偿10000元显然过低,未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标的近似度、侵权者的经营时间和恶意,原告维权的成本较高等因素,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相悖。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两被上诉人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斐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利美斯公司、帝豪男装店立即停止侵犯第1XXX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利美斯公司、帝豪男装店承担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利美斯公司、帝豪男装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1XXX3号“”商标专原注册人为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意大利),于1982年8月30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8年3月7日核准转让至满景(IP)有限公司名下,现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2016年6月10日,满景(IP)有限公司确认授权斐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独占方式使用期拥有的第1XXX3号“”等系列商标,并授权斐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

斐乐公司的涉案商标经其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2019年6月20日,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萍向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7月2日,***萍以及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服装城的“帝豪男装”(门店名称)商店,该人员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使用人民币99元的价格购买了衣服两件。上述购买、拍照过程均由现场公证员监督,并进行封存,期间拍摄照片共12张。2019年8月31日,泉州市海峡公证处根据上述事实制作了(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9467号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其中一件上衣带有“”标识,领标品牌显示为“OldFed”,衣服上带有吊牌,吊牌显示中国运营商:上海市奥拉芬迪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商:石狮市利美斯制衣有限公司,吊牌亦带有“OldFed”“奥拉芬迪”商标。但利美斯公司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并否认与帝豪男装店存在业务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斐乐公司经授权许可获得第1XXX3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斐乐公司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就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帝豪男装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衣服,与斐乐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衣服”为同类商品。被诉侵权标识用于商品上,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将被控侵权商标“”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整体比对,构成近似标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商标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帝豪男装店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斐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利美斯公司是否为生产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仅标有制造商公司名称和全国热线,但公司名称及电话作为公开的商业信息,他人能够知晓、冒用的可能性没有排除,且被控侵权产品上信息杂乱,还带有其他厂商信息、商标信息,该商标亦非利美斯公司所有,加之销售商亦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利美斯公司的依据,因此,斐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优势证据,难以认定利美斯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斐乐公司要求利美斯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斐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帝豪男装店侵权所受损失或帝豪男装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斐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帝豪男装店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帝豪男装店经一审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哈西服装城帝豪男装店立即停止侵犯第1XXX3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二、哈尔滨哈西服装城帝豪男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原审判决认定斐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优势证据,难以认定利美斯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是否存在不当?2.原审的判赔金额是否过低?

关于争议焦点一。斐乐公司原审提交被控侵权产品显示品牌为“OldFed”,中国运营商是上海市奥拉芬迪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商是石狮市利美斯制衣有限公司,吊牌亦有“OldFed”“奥拉芬迪”商标。斐乐公司系依据该吊牌主张利美斯公司系案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斐乐公司在上诉状中亦自认上海市奥拉芬迪服饰有限公司并不存在,“OldFed”“奥拉芬迪”商标的注册人系自然人王敏。利美斯公司否认上海市奥拉芬迪服饰有限公司系其经销商,“OldFed”“奥拉芬迪”也并非其产品使用的商标。因上诉人提交的侵权产品的吊牌所体现的基本信息本身相互矛盾,存在重大瑕疵,且无其他在案证据佐证利美斯公司系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故上诉人据此主张利美斯公司系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斐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帝豪男装店侵权所受损失或帝豪男装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斐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帝豪男装店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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