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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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逾期罚息67489.03元(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及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许**、许*、柳**对被告王**、秦**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王**、许**、许*、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秦**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王**、秦**共同负担3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