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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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田伟、孙**共同经营的海城市腾鳌镇永安造纸厂生产的库房内约1000立包装纸;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田伟、孙**负责保管、维护,但不得出售、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如需出售须通知本院并将所售出的款项交于海城市人民法院提存。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