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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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该票据支付地为被上诉人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同时,根据最新的规定,涉及恒大集团的案件采用集中管辖,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争的票据为被上诉人二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而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的子公司。被上诉人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将被上诉人二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其行为属于恶意规避案件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103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另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并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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