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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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应当追加出票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上诉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另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是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恒大集团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与恒大集团关联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36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另是否准许上诉人追加被告,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