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给付利息、罚息(按约定执行,被告方已给付利息6379.86元);

二、原告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陆**名下位于绥中县德洋国际广场商业楼(1层)1层22门房屋(辽2017绥中县不动产证明第0014169号)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20.00元,由被告王*、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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