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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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浙02执7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权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1204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85336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权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1204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85336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权本金5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339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226140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五、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权本金5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339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226140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六、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权本金5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339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226140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七、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债权本金5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339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226140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八、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债权本金5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339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226140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九、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权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62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42668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