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