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裘**车辆修理费82572元及施救费400元、吊装搬运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2元、鉴定费5354元,合计6306.2元,由保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裘**垫付,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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