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仁怀市昌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昌禄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昌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昌禄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刘玉红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昌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昌禄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刘玉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