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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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丰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简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钟**232,654.5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简阳市人民医院27,541.46元; 三、被告四川省丰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钟**11,729.10元; 四、驳回原告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原告钟**负担2,012元,由被告四川省丰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