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