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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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昌市科卓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