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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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歙县牛犇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歙县牛犇养殖专业合作社货款92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歙县牛犇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