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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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万元。 二、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711.65元。 三、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0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负担1304元,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