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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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萧鹏楚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63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63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 040 835.02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罚息为1 193 316.68元,自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 156 483.36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的9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 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2 081元,由罗某、石*、北京萧鹏楚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徐**共同负担29 4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2652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7 081元,由罗某、石*、北京萧鹏楚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 429元(已交纳21 089.52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26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