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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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民市法哈牛镇丰杰粮谷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民市法哈牛镇丰杰粮谷加工厂、张丰杰及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124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1245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水稻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74.5元,由被告新民市法哈牛镇丰杰粮谷加工厂、张丰杰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