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借款310000元;

二、被告李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74400元;

三、被告李高军应当支付原告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3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息15.4%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

四、驳回原告李**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1元,由被告李高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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